在校園內遭到三人毆打,反抗時用刀刺死一人,被法院認定為防衛過當被判刑。日前,雁塔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故意傷人案,因案發時被告是未成年人,法院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。
  幫朋友“教訓人”被捅死
   小明(化名)今年20歲,去年年初女友張某與小明提出分手,去年3月份小明發現女友與小輝(化名)來往密切,十分生氣。
   去年3月11日晚,小明和朋友小兵(化名)、李某到小輝的學校準備教訓他。當晚8時許,在學校遇到了小輝。小明隨即將小輝拉至學校水池旁的石凳處,小明三人一起毆打小輝。這時,小輝掏出身上攜帶的摺疊刀亂刺,刺了小兵兩刀,隨後逃離現場,後被同學找到並帶到老師辦公室。小兵受傷後因搶救無效死亡。經醫學鑒定:小兵是被他人用單刃銳器刺傷左胸致心臟破裂,引起失血性休剋死亡。
   事發後,警方將小輝抓獲,隨後小輝被刑拘。去年9月,雁塔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小輝犯故意傷害罪,向雁塔區人民法院提出公訴。經查,事發時小輝未滿18歲,建議從輕處罰。
  法院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
   今年9月12日,雁塔區法院開始審理此案。在審理期間,小明、小輝的家屬、學校三方分別與小兵家屬達成賠償協議,小兵家屬獲賠28萬餘元,並建議法院對小輝從輕處罰。
   法院認為,被告人小輝在遭受小明、小兵等人毆打時持刀亂刺導致小兵死亡,防衛超過必要限度,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。
   經查,被告人將被害人捅傷後逃離現場,後被同學帶到老師辦公室被控制,隨後被趕到的民警抓獲,因此其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規定。鑒於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且其家屬已向被害人親屬賠償,獲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,法院綜合以上情節對其減輕處罰。依據相關法律,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小輝有期徒刑七年。 華商報記者 張成龍  (原標題:遭毆打時用刀捅死人 防衛過當判7年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hbktdth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